2025.10.18-2025.11.14,NMPA、CDE 等监管机构共计发布以下指导原则:
2025.10.18-2025.11.14,NMPA、CDE 等监管机构共计发布以下指导原则: 本次法规月报拟重点关注如下几个方面:
一. 《20251028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(修订稿征求意见稿)》
本次修订征求意见稿的核心变化如下:
01.术语体系升级:凸显主体价值与责任聚焦 2025 版 GCP 对于关键术语进行了系统性的优化,既能体现人文关怀,又明确了责任边界: “受试者”升级为“试验参与者”:从被动接受试验的角色定位,转变为强调主动参与的主体,保护范围也从“权益和安全”扩展到了“权益,安全与福祉”的全维度保障。
“伦理委员会” 调整为 “伦理审查委员会”:突出其核心审查职能,强化在临床试验监管中的 关键作用。
核心责任主体明确为 “主要研究者(PI)”:多数场景下统一使用这一表述,避免责任分散, 让临床试验核心责任人一目了然。
02.伦理审查优化:风险适配,减负增效
SUSAR 审查灵活化:打破 2020 版 “逐一审查所有可疑且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(SUSAR)” 的 要求,允许采用与风险相称的审查方式,如低风险场景下仅审查汇总报告;
审查重点精准转移:将审查核心从 “所有 SUSAR” 转向 “主要研究者报告的严重不良事件 (SAE)”,聚焦高优先级安全风险;
文件保存期分类明确:注册类临床试验文件需保存至药品上市后 5 年,非注册类试验保存至试 验终止后 5 年,与申办者、主要研究者的保存要求保持一致。
03.三大原则新增:填补规范空白,引领行业发展 质量源于设计(QbD):要求在试验设计阶段就精准识别关键质量因素与潜在风险,提前制定 针对性风险控制措施,比如 AI 数据采集需预设合理风险阈值;
利益冲突主动管理:不再局限于原则性声明,明确要求参与各方采取回避、控制等具体管理手 段,杜绝利益冲突对试验参与者保护和数据可靠性的干扰;
新技术应用规范:为去中心化临床试验(DCT)、AI 数据处理等创新技术提供明确遵循,既鼓 励技术赋能临床试验,又划定伦理、科学、法规三大合规底线。
04.机构管理升级:强制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首次要求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(QMS),覆盖试验全流程:
包含人员资质审核机制,确保参与试验的人员具备相应能力;
涵盖试验用药品存储环境实时监控,保障药品质量; 涉及电子数据系统合规性验证,以及定期风险评估与纠正预防措施(CAPA)的执行;
05.数据治理新规:全生命周期管控落地 首次明确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,让数据可靠性保障更系统;
元数据全程伴随:电子数据录入时需同步附带元数据,包括录入时间、操作人员、修改记录等, 同时保留完整稽查轨迹,确保数据可追溯;
系统验证范围扩展:不仅申办者使用的电子数据管理系统需通过验证,主要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使用的计算机化系统(如医院电子病历系统)也需符合相关要求;
盲态管理强化:盲法试验需建立标准化紧急揭盲机制,确保紧急医学场景下可快速识别试验用 药品,同时不破坏其他试验参与者的盲态。
06.主要研究者责任:细化义务,强化管控
新版进一步明确 PI 的核心职责,让责任落地更具可操作性;
新增个人信息保护义务:要求 PI 严格遵守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,保障试验数据在收集、存储、 使用等全环节的安全性;
SAE 报告双向同步:相较于 2020 版仅需向申办者报告,新版要求同时向伦理审查委员会报告, 确保安全风险信息快速传递;
知情同意流程简化:删除 2020 版中知情同意书(ICF)需包含 20 项具体内容的刚性要求,转 而强调信息充分告知与试验参与者自愿参与,适配不同试验场景的灵活需求。
07.不良事件报告:流程优化,责任明确
不良事件报告机制更清晰,监管衔接更顺畅:
报告对象补充完善:药物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(DSUR)需同步提交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 局药品审评中心,不再仅向监管部门报备;
严重不依从报告调整:2020 版要求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严重不依从问题,新版调整为 向伦理审查委员会报告,更契合伦理监管的核心定位。
08.试验用药品管理:细化要求,适配特殊品类
针对试验用药品的管理规则更贴合实际应用场景:
管理人员资质灵活化:将管理责任人从 “药师或其他人员” 调整为 “具备相应资质的专门人 员”,不再局限于药学背景,适配不同机构的人员配置;
疫苗管理专项规范:明确疫苗类试验用药品的采购、储存、运输、接种等环节需严格遵守国家 特殊管理规定,强化生物制品安全性管控;
留样要求优化:不再强制规定 “保存至临床试验数据分析结束”,改为 “符合相应要求”,适配 不同品类药品的稳定性特点。
09.文件管理重构:分散整合,责任到人
取消 2020 版单独的 “必备文件管理” 章节,将相关要求拆解整合至各方职责中:
伦理审查委员会需妥善保存审查记录、委员信息、递交文件等全套资料;
主要研究者需留存试验数据、知情同意书、方案执行记录等关键文件;
申办者需归档监查报告、系统验证文件、风险评估记录等资料;
明确必备记录的所有权转移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,避免后期纠纷。
10.申办者管理革新:引入 RBM,优化流程
作为临床试验最终责任人,申办者的管理要求实现根本性升级:
监查稽查原则化:删除 2020 版中关于监查员职责、监查计划等 3 条详细条款,改为基于风险 的监查原则,允许申办者根据试验复杂度灵活制定管理方案;
数据修改严格管控:明确申办者不得擅自更改主要研究者或试验参与者录入的数据,确需修改 的,必须获得 PI 书面同意并完整记录修改轨迹;
多中心试验整合规范:取消 2020 版专门的多中心试验条款,将相关要求融入试验设计、数据 治理等通用规则中,避免条款重复。
二. 《20251028 主方案设计的药物临床试验指导原则(征求意见稿)》
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申办者科学、规范地开展采用主方案设计的药物临床试验,提高药物研发 效率,加速创新药物上市,同时保障受试者权益。该指导原则围绕主方案设计的定义、类型、 设计要素、实施要点及监管要求,提出了一系列科学、规范且具有前瞻性的指导建议。 本指导原则主要框架如下:

三. 20251110《化学仿制药透皮和局部给药系统黏附性和刺激性致敏性评估的临 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(征求意见稿)》
本指导原则中要求,对于透皮和局部给药系统(TDS)的化学仿制药(包括可能描述或称为贴 片、透皮贴剂或缓释膜的固态制剂产品),应开展黏附性能、皮肤刺激性和致敏潜力的研究。 EMA 和 FDA 均有该要求,而国内既往没有该要求。
待该指导原则转正后,对于透皮和局部给药系统(TDS)的化学仿制药,应开展以上研究。
四. 20251028 化学药品批准后药学变更管理方案技术指导原则(试行)
概念:PACMP 是 ICH Q12 提供的一种监管工具,用于对拟定变更事项需达到的技术要求方面 提供可预测性和透明度。经批准的 PACMP 是监管机构与持有人之间达成的一致意见,包括持 有人拟在药品生命周期的商业阶段实施的药学变更,以及如何准备和验证相关变更,还包括评 目的:估拟定变更的影响、拟定的变更管理类别、变更研究方案和需符合的标准等。 RACMP 可以通过更大的灵活性来实施批准后变更,一方面通过持有人和监管机构在变更前就 拟定变更事项达成一致性意见,可以提高变更的可预测性;另一方面,与未经批准 PACMP 的 变更流程相比,基于持有人对拟定变更事项的风险控制能力,可以对变更管理类别及审评流程 进行调整。
实施前提:健全的药品质量体系(PQS)、稳健的风险控制策略、覆盖全生命周期的变更控制 体系、以及持续的 GMP 合规,是 PACMP 实施的基础。
五. 20251104《化学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(第一百批)》(征求意见稿)
本次新增未通过审议的原因包括:“经一致性评价专家委员会审议,国家局已发布欧盟上市的 奥匹卡朋胶囊为参比制剂,其推荐用法用量为每日单次 50mg,日本上市奥匹卡朋片推荐的用 法用量为每日单次 25mg。两者均为速释制剂,易造成临床用药混乱。审议未通过”;“经一致 性评价专家委员会审评,拟申请参比制剂不具有参比制剂地位,用于术后恶心呕吐(PONV) 的安全有效性数据来自文献综述,证据级别较低,审议未通过”。
相关企业在遴选参比制剂时应注意避免。
六. 20251113 关于将 Vorasidenib 片纳入《儿童抗肿瘤药物研发鼓励试点计划(星 光计划)》试点项目的公示
20251104 关于将安瑞替尼胶囊纳入“儿童抗肿 瘤药物研发鼓励试点计划(星光计划)”试点项目的公示
纳入“星光计划”的品种,可享受如下政策支持: